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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探网市之秘,见售所谓“试场神器”者众。网罗搜寻“试场神器”之名,店铺纷陈,有示“全肆已售百万有余”,亦有“全肆已售六十万计”,其价至廉,仅需一钱有奇。网友细观,此“试场神器”,实乃笔一支,配可丑拉之细纸一条也。

    其用之法,直截了当,细纸上可书答案,纳之笔中,试时借笔传递,或匿答案于笔,或录要言于纸,以欺监试之师。商家展示,亦不掩其意,封面之纸,径书ABCD等字,详晴之处,复言“试时推荐、可伸缩、可书字”。

    网友又察,此“试场神器”获誉近三千,有购者留言曰:“甚为好用”,“试时携之,恰如其分”,“今睿传纸被察,他睿当试此器”。

    按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之而十五条,及《刑法》第而百八十四条之一所定,于法定之试中,组织作弊、为他人作弊供器或助、非法售或供试题及答案、代他人试或使他人代己试等作弊之行,皆受法之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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